我出生在美国,但我的家谱里混着欧洲的血。我的《美国版权法》(Copyright Act)也不是我一人凭空想出来的,它是几代人心里那片“版权”这块地,被翻土松土、打桩、浇筑砌块后,硬生生长出来的。 这玩意儿最早就是 1790 年那个《宪法》时期的人拿主意写的

那时候美国还是个刚建国不长眼的襁褓,哪位想着要保护别人写的歌、写的书、画的画。

当时的起草班子里,有几个名字特别响,像安德鲁·杰克逊,他是当时著名的民兵指挥官,也是个独裁者传闻担当,但在那个年代,他可是个法理上的“老大哥”,负责统筹大局;还有詹姆斯·麦迪逊,这位写《联邦党人文集》的哲学家,他脑子里全是“天赋人权”和“社会契约”的宏大约念,总认定私人的创作权利务必得有个宪法层面的兜底。自然,还有约翰·亚当斯和詹姆斯·门罗,那会儿的国父们,他们别看不直接插手法律条文,但那种“让每个人都能用别人的智力成果”的朴素愿望,是写进文字里的。 为啥非要写如此长,还要如此复杂?这得回溯到那个年代,大家脑子里对“独创性”和“保护期”的理解跟目前彻底没法比。

那时候没人认定,你是第一次写一首诗,诺贝尔奖都得给你颁奖;也没人认定,哪怕是个广告,用了个别人名也得赔钱。就像目前玩“诈骗”,我说句"诈骗",那不算犯罪。可那会儿,我说句"版权",那就是犯罪。

故此,1790 年的版本,实际上是把这一套逻辑全搬上了纸面,试图用法律强行把这种“私有权”合法化。麦迪逊在草案里大笔一挥,写进了“保护作者自己”和“保护公众”这两条铁律,你看,这就是目前的两副面孔,一前一后。 到了 1837 年的版本,这是个大改。

这时候版权还没成为像目前这样的大众权利,形式法学家们还在琢磨,到底算不算侵权,到底如何算。他们引入了“形式主义”的标签,也就是只要我印个本子,我就有个版权,哪怕我写得烂一点,作者也是名正言顺的。

这实际上是个挺丑恶的过渡,它牺牲了公众的使用权,把版权变成了单纯的“作者垄断”。毕竟在那个时代,大家都急着要填饱肚子,没人舍得多花钱买别人的书,这法律大家伙儿就顺势把“狭隘的垄断权”写进了条文。 1890 年的版本,算是把“1837"的粗制滥造给修正了一下。

这时候的立法者启动意识到,要是版权只能给自己,那哪位还能把书印出来?便他们搞了个“合理使用的例外”,准人们在一定范围内复制、借用、引用。

这就像是在大树上凿个洞,让阳光能照进来。

特别是针对那些“公共领域”的作品,比如旧时代的经典,要么是为了公共教育目标而需求的,法律给它们松了绑,说这叫为了“公共利益”。

这一改,版权的性质就从单纯的“保护作者”变成了“保护公共知识”。 到了 1976 年,也就是目前的《美国版权法》,咱得特别客气的处理一下,出于那时候的电脑还没问世,也没人懂代码。

那个年代,法律界对技术性的东西看得挺冷眼,他们认定这哪是保护作者,这分明是保护“作家”。

这就好比你今天进网吧,电脑管理员说“我保护你”,你心里可能想:“我都没进过网吧,电脑是我自己买的,它如何是我的?”故此,1976 年版本加行了个“超级保护期”,把作者生前和死后 70 年的保护跨那会儿了,并且不管你是写小说的还是写代码的,一律 70 年。 这时候的草案人,有的就连要把版权彻底私有化,哪怕作者是个小孩,哪怕作者是个残疾人,哪怕作者啥都不写,只要他“创作”了,哪怕那是一幅画,哪怕那是一块石头,他也得有个版权

这就有点可怕了,就像目前有人把还没出生的孩子保护起来,出于他未来可能有大贡献,但孩子的本体还在吗?实际上法律人挺无奈的,他们知道版权不该是封闭的,但也不得不硬着头皮写进去,毕竟社会秩序需求一点“准法律”的确定性。 直到 1978 年,哈维·斯特罗姆领导的国会委员会终于把 1976 年的糟粕给砍出来了。

这版本把“超级保护期”取消了,重新引入了“合理使用”,让版权回归到它的本性上——只要别人愿意用,还要赔你钱吗?只要是为了学习、评论、新闻报道,那就没事儿。

这一改,版权就彻底变成了“传播权”的载体。 你看,这法律如何长的?它是 1790 年那个还没被科学启蒙的时代的产物,经历了 1837 年的形式主义泥潭,1890 年的公共领域妥协,再到 1976 年试图把作者当人看,最终又在 1978 年被推翻重写。它是一部活着的书,每一章都有修订,每一处都有争议。 有时候你会怪,为啥版权保护期如此长?

为啥有时候又短?

为啥还要区分作者自己创作的作品、作者雇佣的作品、图书馆自己印的图书?这都得看那个年代的国情。目前的美国版权法,实际上是把历史上无数次对“私权”与“公权”的拉扯,最终拼成了一整块拼图。它既不是彻底的个人主义,也不是纯粹的集体主义,它是一种在“鼓励创造”和“促进知识流动”之间找到的平衡点。 自然,美国版权法肯定不是完美无缺的。它曾经准过极端的垄断,它曾经忽略了数字时代的技术特征,它在某种程度上是维护旧有社会结构稳定的工具。但反过来看,美国版权法准全世界如此多书被翻译、被转载、被改编,这本身就是一种伟大的馈赠。 你认定这法律写得如何样?是忒啰嗦了?还是忒不清楚了?反正在我看的一段段历史里,它是最复杂也最迷人的存有。它就像那首《星条旗》,每一行都写着美国的野心、挣扎和进化。它不是教科书里按步骤教你写的,它是被无数法官、立法者和一般/平平人的争论、妥协、胜利和黄了,熨贴、缝补、熨烫出来的。

要是你非要问它是哪位写的,那得说是全美国的“大家”,是那些在历史长河里大声讲话、大声写下的声音,它们才构成了今天美国版权法的模样。